偷猎金丝猴的行为构成 非法猎捕、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,具体定罪量刑如下:
一、基本定义
犯罪行为: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,或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其制品。
主观要素:明知目标动物为珍贵、濒危物种,仍故意实施猎捕或杀害行为。
客体: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。
二、量刑标准
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罚金。
情节严重
猎捕数量达到20只以上;
猎捕两种以上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且各达数量标准一半以上;
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(如毒药、炸药、自制陷阱等);
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社会影响。
情节特别严重
猎捕数量达50只以上;
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使用特种车辆、武装手段;
导致濒危物种面临灭绝危险。
三、相关法律规定
禁猎区/禁猎期: 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、方法猎捕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罚金。 附加刑
四、案例参考
2006年陕西省周至县案例中,冯义刚因猎杀3只金丝猴(国家一级保护动物),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,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。
五、法律后果
刑事责任:根据情节轻重,可能面临长期有期徒刑、高额罚金甚至没收财产。
附加处罚:包括没收猎获物、猎捕工具及违法所得。
综上,偷猎金丝猴因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,法律后果极为严重,需依法严惩以保护生物多样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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